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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3-03-04 15:52  

沈建招字〔2018〕96号


各单位、各处室: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7﹞4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

学校的采购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和依托单位按照限额标准分别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招标办组织实施的范围及要求

1.实施范围

(1)年度采购计划内,全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年度采购计划内,全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单一依托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年度采购计划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组织形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发布公告,实施采购,按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归档采购文件,存档时间不少于十五年。

(2)年度采购计划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成立采购小组,原则上,货物类采购按照询价方式、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发出采购邀请函,接收报价文件,采购小组评审后形成工作报告,按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归档采购文件,存档时间不少于十五年。

3.采购方式

招标办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二)依托单位组织实施的范围及要求

1.实施范围

(1)年度采购计划内,全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单一依托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年度采购计划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2.组织形式

(1)年度采购计划内,全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单一依托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依托单位应分别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履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原则上,货物类采购按照询价方式、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发出采购邀请函,接收报价文件,采购小组评审后形成工作报告,依托单位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订采购合同,加盖本部门公章,合同履约验收,归档采购文件,存档时间不少于十五年。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办负责组织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由依托单位向唯一供应商直接采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前款规定组织实施。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依托单位直接采购,无需履行采购程序,但单笔经济业务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由依托单位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订采购合同,加盖本部门公章。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的,应根据项目类别,按照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依托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形成的采购文件经招标办审核后用印,招标办同时存档采购文件,存档时间不少于十五年。

3.采购方式

依托单位按照项目类别和需求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三)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

各单位按学校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办理资金支付需提供发票、合同和资产入账凭证等有关材料;年度计划外采购项目还需提供年度计划外采购审批表。

三、通用服务定点采购

学校通用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前,原采购范围、方式及定点供应商库不变,依托单位按照学校现有规定进行采购。

合同到期后,试卷印刷,宣传资料、文件纸、档案袋等设计及印刷的采购将再次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库,条幅、喷绘、易拉宝等不再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四、非确定性项目采购

非确定性采购项目是指各单位基本零散使用,采购时间和数量等具体需求存在非确定性,不能准确报送计划,学校无法准确统计采购预算总额度的项目,主要包括:U盘、移动硬盘、被服、印刷品、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清洁用品、瓶装水、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除教职工通勤租赁)、维修和保养服务(除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等)、车辆加油服务和条幅喷绘易拉宝等制作。

经学校研究决定,非确定性项目采购暂由各单位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如财政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学校将做出相应调整。

条幅、喷绘、易拉宝等制作于2018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前仍在原通用服务定点供应商库中采购。

五、年度采购计划外采购

(一)适用情形

1.采购需求具有不可预见性的;

2.年度采购计划编制时,已有采购意向,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确定经费来源的;

3.经学校研究决定需紧急采购的。

(二)采购审批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科学使用并节约资金,学校统筹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遵循应编尽编原则,严格控制计划外采购。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计划外采购,依托单位须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将针对采购事由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批。

六、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核

学校依据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并下发各单位的年度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招标办和依托单位依据实施方案进行采购。招标办负责全校执行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依托单位在付款前,经办人须持实施方案(或年度计划外采购审批表)等采购相关材料到招标办进行审核、登记。经确认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七、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招标办负责规范、完善采购程序,负责学校的采购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内控措施,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为便于开展工作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采购,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作为采购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采购工作协调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采购,协调员基本信息书面材料报送招标办备案。协调员如有调整,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

项目组织实施时,依托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采购小组由项目实施负责人、相关专业教师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由产品实际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和相关专业教师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同一人不得兼任两组组员。

(三)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采购,不得拆分或增加项目以规避学校或部门统一采购。出现恶意拆分项目等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学校将视情形禁止其自行采购。对于违规采购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调整后的限额标准及相应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前已报送招标办的年度计划外项目由招标办负责采购。

(三)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依托单位、招标办各执一份。

(四)本通知所称依托单位包括依托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学校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五)本通知中“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六)涉及采购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七)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方案



沈阳建筑大学

2018年5月31日


附件【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方案.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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