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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10-20 15:19  

各单位、各处室: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及《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依托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依托单位可采用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供应商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方式,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各依托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认真组织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明确所有采购标的类别和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依托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例如: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款项;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适当减免收取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金等。

四、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上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五种具体情形,除此之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依托单位应标注具体情形并说明原因。

五、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认定

《办法》中明确,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为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实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对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依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常态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采购工作责任意识,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2.周密组织。各依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作,科学研判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是否事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项目执行中关于《办法》落实如遇到问题,请及时采招办联系。

3.强化管理。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采招办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招办不予执行。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

3.《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3:《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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