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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2023-03-04 15: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或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经营无形资产招商项目、出租固定资产招商项目、面向师生的大宗服务收费采购项目、代收费采购项目等纳入学校采购范畴。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核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各种收费、纵向科研经费中的仪器设备费和材料费、其他收入和捐赠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重大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金额达到一百万元或虽未达到一百万元但被学校列为重大项目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诚信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采购活动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学校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招标委员会、招标办、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学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研究生院、校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招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审查通过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四)监督学校采购招标工作;

(五)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采购事项;

(六)审定学校“采购专家库”成员;

(七)研究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与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职责;

(二)起草学校采购有关规章制度;

(三)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流程;

(四)编制学校年度采购工作计划;

(五)组织重大项目采购方案审核与论证;

(六)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

(七)牵头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

(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九)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用户的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付款工作;

(十)组织本部门实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十一)采购文件归档;

(十二)采购平台建设;

(十三)采购与招标业务培训;

(十四)建立、管理和维护学校采购专家库;

(十五)完成其它涉及采购招标工作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归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校级层面论证及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和编制工作,编制的采购计划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办汇总。没有归口部门的单位,其采购计划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办,由招标办统一编制。

第十四条 各依托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和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采购管理规定,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称“采购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主管本部门采购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履行有关职责。具体采购项目应明确实施负责人,与招标办共同完成采购招标各项工作。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采购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办理采购审批手续,落实场地和安装条件;

(三)按采购工作要求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

(四)配合招标办共同完成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及计划申报等工作;

(五)负责拟定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售后服务要求及项目分包建议等;

(六)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最终文本进行确认;

(七)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八)按规定选派授权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九)采购合同签订和付款工作(招标办负责合同签订及付款的项目除外);

(十)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资产入账;

(十一)按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工作;

(十二)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配合招标办完成涉及本单位其他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三)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确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与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特殊情形的项目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依托单位按学校规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对通用产品、通用材料、通用服务、维修工程等需求范围广、需求时间灵活的项目,学校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库供采购单位选择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是学校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学校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财政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学校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抢修工程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依托单位可先实施抢修,后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招标办根据学校预算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使用单位和归口部门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编制的年度采购计划经招标委员会和学校审定后由招标办组织实施。

招标办应严格执行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没有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须采购的,须按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管理的采购活动,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论证。依托单位通过调研、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通过落实场地和安装条件确定其可行性。

(二)校级层面论证。依托单位论证后,归口部门对采购项目组织校级层面论证。

(三)立项审批。校级层面论证后,项目依托单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负责人确定。依托单位负责人应授权一位项目实施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开展该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并将书面授权文书报招标办。

(五)项目采购方案论证。对重大采购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招标办应及时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采购方案论证,优化采购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购方案经论证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论证意见和建议完善项目采购需求后报送归口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六)采购计划申报。经校内审批通过的项目,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招标办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已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招标方式的基建工程项目,学校按批复执行,不再另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七)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组织形式,招标办根据项目特点及要求按规定程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属重大采购项目的,依托单位参与采购代理机构选取确定工作。

(八)采购公告发布。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采购方式,招标办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项目依托单位确认、招标办审核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

(九)招标。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按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具备开标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办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工程类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结果公告发布。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公告结束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采购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起草合同。合同经项目依托单位确认、招标办审核后,依托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办负责人按照学校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学校改变招标结果,或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履约与验收。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对完成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验收。

(十三)资产入账与资金支付。项目通过验收后,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资金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办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经招标办确认已履行采购程序,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入账,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十四)采购文件归档。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但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一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均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招标委员会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别,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依托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经审核通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

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授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及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办按要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经招标办确定的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工程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依托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文件经审核通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学校的监督下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投标邀请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授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投标邀请书中预先确定。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及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办按要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发布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办确定的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工程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授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办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办确定的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招标办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待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学校授权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磋商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名单。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学校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取学校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学校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学校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学校书面同意。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五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学校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逐一就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六)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

(七)成交结果公告。招标办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要求将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依据和证明材料提交财政采购监管部门。

(二)公示及异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经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招标办按要求将采购有关信息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招标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招标办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三)审批及公告。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

(四)组成谈判小组及谈判。按规定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谈判小组应由三人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谈判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办确定的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授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学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供应商。结果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三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学校应当与中标供应商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招标办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录入采购合同相关信息的,招标办应及时按要求录入。

中标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学校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学校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办人按程序办理合同审核手续,被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条 招标办在接到供应商书面质疑文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此期间,采购活动需要暂停的应暂停。

第五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到答复的,可向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招标办应按照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意见继续或暂停采购活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采购当事人包括学校参与采购人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五十八条学校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所称的“供应商”包括“投标人、依法参加我校科研项目投标的自然人”;所称的“中标供应商”包括“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所称的“结果公告”包括“中标公告、成交公告”;所称的“中标通知书”包括“成交通知书、结果通知书”;所称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

第六十条 本办法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公布,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沈建招字〔2016〕44号)、《关于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合同签订、用印的暂行规定》(沈建招字〔2016〕43号)、《沈阳建筑大学通用商品、通用服务采购与招标暂行规定》(沈建招字〔2016〕94号)、《沈阳建筑大学科研涉及到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暂行规定》(沈建招字〔201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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