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采购与招标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建筑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重大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一百万或虽然采购金额低于一百万但被学校列为重大项目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通用商品范围。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瓶装饮用水、日常办公用品、文教用品等。
科研所涉及的采购与招标范围。科研仪器设备和材料纳入学校采购与招标范围,其他货物不纳入学校采购与招标范围。
办公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只采购商用产品,一般不支持家用产品、组装产品和网购产品。
第三条 货物类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
第四条 依托单位(或项目团队)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项目团队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项目具体实施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实验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组成情况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章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 涉及货物类采购与招标的集中采购目录,由招标办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全校予以公布。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七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核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应依据本细则实行学校统一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依托单位自行采购。
使用未纳入预算、核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的,不纳入学校采购范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如确有需要,可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申请,招标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协助办理。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
第八条 项目采购需求论证。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于立项前应对拟购置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要求,提出建议性商务要求,落实人员、场地、安装条件等配套工作。需要论证的,由依托单位会同归口部门组织论证。
属重大采购项目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会同归口部门、招标办和计财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市场调研,组织论证会议,以保证项目技术要求合理、仪器设备配置齐全、预算科学。没有进行市场调研或调研不充分的重大采购项目,应暂缓进行采购。
采购单台件价值超过十万元仪器设备的,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由学科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原则上应有三名以上在本研究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参加。在提交采购方案的同时提交《沈阳建筑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论证,论证小组由五位具有高级职称、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不同单位的校外专家组成,其中一位为精通商务的法律专家。在提交采购方案的同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信息表等材料。
第九条 采购计划编制。编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未编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确需采购的,须按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畴的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统一采购范畴的由各采购小组自行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除纳入年度采购计划进行申报外,项目实施方案还需按《沈阳建筑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论证,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负责人确定。项目实施前,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实施负责人,由其全权代表单位与招标办共同完成项目采购与招标涉及的各项工作。书面授权文件应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项目实施前送招标办备案,如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则无需授权。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方案论证。对重大采购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招标办应及时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采购方案论证,优化采购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论证意见和建议完善项目采购需求,报归口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转招标办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项目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招标办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后实施。
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首先将采购计划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内容和金额的文件、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意见一并报备。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学校可自行科学地选择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仍需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但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注明,并在中标、成交结果中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组织形式,招标办根据项目特点及要求按规定程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属重大采购项目的,依托单位参与采购代理机构选取确定工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事项的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经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审批的项目,招标办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招标办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实施负责人共同编写招标文件、答复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等工作,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按照规定不需要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审批的项目,招标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招标办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实施负责人共同编写招标文件、答复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等工作,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一)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发布采购公告。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文件已进行确认的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公告经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
开标与评标。具备开标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要求,授权评标代表参与评标。涉及两个(含)以上依托单位的采购项目和重大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招标办按相关程序确定。
确认中标结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招标办按照项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由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中标单位确定书》。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招标项目,学校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发布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核、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办在学校官网上同时发布。
(二)通用产品采购项目由学校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库,供使用单位选择。凡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使用单位采购小组可自行选择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直接采购。
(三)获批的科研项目中已经明确合作单位的,纳入合作范围的采购内容不再履行采购招标程序。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采购小组按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行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两万元的,需要向不少三家拟询价单位发送询价通知书,约定密封报价时间,采购小组依据报价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承诺等起草合同。经项目实施负责人确认后,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加盖沈阳建筑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用印时需提供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用户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通用产品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两万元的,由依托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依托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招标办两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两万元的,由依托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依托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招标办两份。
第十六条 合同履约。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供货,项目实施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完成所购产品付货、安装、调试和培训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招标办依据采购合同监管项目履约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项目实施负责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之一,经其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供应商可申请履约验收,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协调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按照规定成立的验收小组依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涉及大型精密仪器验收的,还需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同时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原件交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入账。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负责人应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账。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属自行采购范围的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后进行资产入账。
第十九条 付款。完成资产入账的项目进入付款程序,由项目实施负责人按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归档。招标办应将已完成项目的采购文件按年度及时完整地移交学校档案馆,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属于自行组织采购的通用产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形成的采购文件,依托单位应于合同签订时一并报送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严格按照《沈阳建筑大学采购流程及各环节时间需求》推进采购工作,对无故拖延采购时间的项目,招标办暂停后续采购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预算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学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