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
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采〔20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省财政厅于2020年10月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搭建了辽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平台(以下简称“CA平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办理
目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专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财政部门、采购人暂时无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
二、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
1.省本级、沈阳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沈抚示范区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政府采购网备案时间为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省本级集中采购项目),全部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展采购活动。此前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原流程开展采购活动。其他地区根据《通知》部署适时推广电子招投标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为保证电子招投标业务顺利进行,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的完整、准确填报政府采购品目,不得随意拆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计划与实际不符,应及时提醒并帮助采购人修改计划内容。采购计划内容与采购标的不一致导致无法录入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配置电子评审设备,保障相关设备正常运行。并积极组织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电子招投标业务,指导采购人、评审专家完成相关工作,提示供应商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财政部门将把代理机构的设备配置情况、从业人员水平等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登录政府采购网。登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代理机构不得以信号屏蔽、现场规定等理由妨碍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同时准备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评标(评审)过程中,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不得启封、拆包。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后,可使用纸质文件进行评标(评审),同时,要在现场组织供应商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存档。待电子评标(评审)逐步完善后,将取消纸质文件评标(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评标(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对电子采购文件进行存档保存。
7.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咨询本级财政部门,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省级财政联系人:张嘉宾024-22707469
技术支持电话:400-100-9691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