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148号)文件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各单位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二、公开途径及时间
招标办依据各单位办理的《沈阳建筑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将采购意向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以及学校招标办网页上公开。意向公开30日后,方可开展发布招标公告等采购活动。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办理《沈阳建筑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前进行意向公开的,应填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招标办,提交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2.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提前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确定初步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落实到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3.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交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迟。采购意向公开后,招标办将配合各单位先行开展采购需求拟定及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在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附件:
1.《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148号)
2.沈阳建筑大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登记表
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